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MLDV-113-補-2690-20250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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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0號 原 告 洪進旺 李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大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二、陳報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占用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 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國立聯合大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