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MLDV-113-補-2696-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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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 原 告 洪貞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根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被告楊根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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