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3-補-2703-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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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3號 原 告 紅不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懷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間請求 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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