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9

案號

MLDV-113-補-476-20241009-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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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邱芸汝 被 告 黃素貞 徐少華 徐琬喬 被代位人 徐瑀彤即徐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 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 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 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 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請求 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然原告僅受 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客觀價額為訴 訟標的之價額。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 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 訴主張代位債務人徐瑀彤即徐欣怡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 ,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徐瑀彤即徐欣怡起訴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94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9,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徐瑀彤即徐欣怡 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874.16 19,088 1/16 0/4 260,718元 0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街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15,200元 1/1 53,800元 0 郵局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1,987,598元 1/1 496,900元 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522,215元 1/1 130,554元 合計 941,972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 徐瑀彤即徐欣怡 1/4 0 黃素貞 1/4 0 徐少華 1/4 0 徐琬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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