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V-113-補-515-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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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仲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 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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