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3-補-672-20250312-5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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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詹田 詹仲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詹肇熙公嘗 法定代理人 詹永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 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 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 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 認對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詹肇熙公嘗之派下權存在,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就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 計算之,經原告陳報其所佔派下權比例為2/49,該祭祀公業之總 財產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5,802,774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77,664元(計算式:55,802,774元2/49 =2,277,6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 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3,473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祭祀公業財產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面積 (㎡) 祭祀公業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公館鄉五谷岡段112-1地號土地 7,100 57 1分之1 404,700元 2 公館鄉五谷岡段112-2地號土地 7,100 158 1分之1 1,121,800元 3 公館鄉五谷岡段112-5地號土地 7,100 423 300分之190 1,902,090元 4 公館鄉五谷岡段112-6地號土地 7,100 840 1分之1 5,964,000元 5 公館鄉五谷岡段112-7地號土地 7,100 553 300分之190 2,486,657元 6 公館鄉五谷岡段112-8地號土地 7,100 7 1分之1 49,700元 7 公館鄉五谷岡段112-9地號土地 7,100 79 1分之1 560,900元 8 公館鄉公館段1037地號土地 3,700 2,000 1分之1 7,400,000元 9 公館鄉公館段1045地號土地 3,898 1,159 1分之1 4,517,782元 10 公館鄉公館段1046地號土地 3,906 2,008 1分之1 7,843,248元 11 公館鄉公館段1047地號土地 3,911 1,243 1分之1 4,861,373元 12 公館鄉公館段1048地號土地 3,913 1,048 1分之1 4,100,824元 13 公館鄉公館段1055地號土地 3,929 3,005 1分之1 11,806,645元 14 公館鄉五谷岡段21建號建物 依原告陳報建物現值為0元 0 15 112年度結餘現金 2,783,055元 合計 55,802,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