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678-202410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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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魏宇承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被 告 李潘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潘燕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1所示建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7,97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8,663元/平方公尺×佔用土地面積133.53平方公尺(經原告陳報被告占用面積比例為100%)=6,497,9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497,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4,350元。 二、被告李潘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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