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存摺印章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補-855-20241024-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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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林珍枝 被 告 陳貴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貴昌間請求交付存摺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頭份市農會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其印鑑章等,核其請求標的,既非 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爰依前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