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3-親-5-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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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陳遷 被 告 乙○○ 戊○○ 丁○○ 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親字第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 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曾明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己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 由欄關於被告「曾明輝」之記載有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被告「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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