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V-113-訴-139-202412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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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有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伯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 玖佰貳拾伍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萬653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4萬6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