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V-113-訴-141-20241008-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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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文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13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所表明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2萬6,74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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