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MLDV-113-訴-141-20241028-4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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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號 抗 告 人 劉文明 相 對 人 劉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26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113年度 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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