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訴-181-2024120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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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慧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芷妤間請 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334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008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