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V-113-訴-199-202503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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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景美 廖雲美 廖貞美 廖經台 廖媛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裴立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3 5 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 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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