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V-113-訴-259-202503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靜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木盛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1,012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3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5,855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