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MLDV-113-訴-261-202411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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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莊幸輯 劉書瑋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江昌達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職權退還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54,120元(見本院卷第135、1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464元,溢繳2,980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