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MLDV-113-訴-277-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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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吳綉蓮 訴訟代理人 林德煥 被 告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貳拾陸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記載,應更正為「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貳拾陸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之記載,係屬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