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MLDV-113-訴-362-20250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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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辜明輝 被 上訴人 姚智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 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7701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 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即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1萬9000元本息之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20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01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