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V-113-訴-382-202412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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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黃達義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全力企業社即黃美玲 洪忠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武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