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MLDV-113-訴-464-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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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許顥譯 被 告 林禹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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