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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5
案號
MLDV-113-訴-466-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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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1 79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76,2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179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