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MLDV-113-訴-484-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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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鄔康邁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邱枻瀧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4號與被上訴人凃仁信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不服本院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記載上 訴聲明為何,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76萬9,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1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補正上訴聲明 及理由,另上訴人如欲委任邱枻瀧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請併予 提出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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