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3-訴-506-20250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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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6號 參 加 人 廖宥妍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林禎恩與被告吳宥葳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506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6日以民事參加訴訟狀聲請就原告 林禎恩與被告吳宥葳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6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