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MLDV-113-訴-507-20241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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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劉明儒 劉明昇 劉明煜 劉明鑫 劉明政 劉朱觀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劉明儒請求被告等就被繼承人劉新丁(下 稱劉新丁)遺留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為分別共有,然其僅就附表編號10至17之土地、房屋及地上權為請求,其餘編號1至9之土地,因已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被告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後,又於同年3月20日贈與第三人,已非屬公同共有之遺產,不在本件遺產分割範圍內,而未列入本件遺產分割。 三、經查: (一)劉新丁遺留之遺產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7之土地、房屋 及地上權,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5頁)。嗣劉新丁之繼承人雖曾於102年2月25日為協議遺產分割,然經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21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判決其繼承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均予撤銷,並將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有該案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3至119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是劉新丁之遺產確有如附表所示之17筆土地、房屋及地上權。 (二)原告僅就附表編號10至17之土地、房屋及地上權為分割之 請求,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0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30日內前來閱卷後,補正劉新丁之遺產計有17筆,原告應追加該等遺產為分割之標的(見本院卷第167、168頁裁定書)。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第171頁送達證書)後,於113年5月17日具狀表示附表編號1至9之土地,於102年2月25日被告等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後,又於102年3月20日贈與第三人,而刪除所有權登記,已非屬公同共有之遺產,故不在本件遺產分割範圍內等語,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85、187頁)。然附表編號1至9之土地,於102年2月25日分割登記予劉新丁之繼承人即被告劉明昇(3/16)、劉明煜(5/16)、劉明鑫(5/16)、劉朱觀(3/16),嗣劉朱觀再於102年3月20日將其應有部分16分之3贈與劉佳諭,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3至267、393至408頁)。惟劉新丁之繼承人所為分割繼承登記,業經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521號民事簡易判決,撤銷其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並應予塗銷登記,已如前述。是上開分割繼承登記本應予塗銷而不存在,雖被告劉朱觀將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各16分之3贈與劉佳諭,然其移轉登記行為,在被告劉朱觀尚未取得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各16分之3前,屬無權處分,而有訴請塗銷之事由,仍為劉新丁之遺產。 (三)綜上,原告並未就劉新丁之全部遺產為請求分割,經本院 命其補正後仍未予補正,無從達成本件代位遺產分割登記之目的。是原告之起訴未就全數遺產訴請分割,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種 類 財產所在地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 1,523 全部 2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 242 全部 3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 3,763 全部 4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 6,768 全部 5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之1 320 全部 6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 16,016 604/7060 7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之1 481 604/7060 8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之2 622 604/7060 9 土 地 苗栗縣○○鄉○○○段000號 407 全部 10 土 地 苗栗縣○○鎮○○段0000號 354.10 1/2 11 土 地 苗栗縣○○鎮○○段0000號 631.67 3/32 12 土 地 苗栗縣○○鎮○○段0000號 48 3/32 13 土 地 苗栗縣○○鎮○○段0000號 322.52 3/32 14 土 地 苗栗縣○○鎮○○段0000號 125.87 1/2 15 土 地 苗栗縣○○鎮○○段0000號 39.22 1/8 16 房 屋 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全部 17 地上權 苗栗縣○○鎮○○段0000號 231.41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