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V-113-訴-530-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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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洹彰 劉威成 劉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中華民國113年度訴 字第530號),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所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度訴字第五三0號裁定應予撤銷。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就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530號請求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因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前以113年度補字第1654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伊於補費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30元,且補費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伊。伊於113年11月1日即已全額補繳,但本院仍於113年11月11日以逾期未補繳為由,裁定駁回系爭訴訟(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應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抗告人於113年10月28日收受補費裁定後,已於113年 11月1日以超商繳費方式全額補繳,僅因相關超商繳費系統入帳程序時間差,致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為原裁定前無從獲得正確繳費資訊,此有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繳費為由駁回系爭訴訟,乃有錯誤,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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