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損害賠償額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3-訴-566-202412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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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盧景霞 被 告 古義明 古義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補字第1895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3,670元,且補費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補費裁定、本院113年10月21日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3年12月3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迄今仍未繳費,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