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訴-572-20241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 告 徐永鉉 徐林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