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MLDV-113-訴-575-20241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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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華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瑋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徐國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湛雅雯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41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