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MLDV-113-訴-575-202503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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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湛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3,75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81,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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