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訴-586-20241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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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姚欣慧 被 告 莊復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管轄權有無為法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故法院受理民事事件,應就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調查其就該事件有無管轄權。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受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詐騙致陷 於錯誤,陸續匯款至被告之帳戶,被告受領款項並無法律上之原因,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受領之款項,是原告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查本件被告住「彰化縣和美鎮」,有戶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且無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原告對被告之訴訟,不屬於本院管轄。另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得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涉訟之案件,係考量行為地與涉訟案件密切相關,為便於調查證據、發現真實,自有由行為地管轄之必要。本件原告僅匯款地在苗栗,其於被詐騙,均與本院無關,而與被告所坐落之住所關係密切;且原告匯款之地,係原告基於作業方便之考量所為,縱與本件有所關聯,僅係出於偶然,尚與被告之行為無涉,若僅因偶然關聯,即得由本院管轄,不僅於證據之調查有諸多不便,且與民事訴訟法所設得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之旨有所出入,是本件應以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