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3-訴-608-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子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冠輝 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6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