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3-訴-609-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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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高振傑 高珮軒 陳健次 陳欽賢 陳欽仁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黃麗容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參 加 人 黃友鵬 黃友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重上字第58號(原審為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之民事訴 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5人(除原告陳欽仁取得應有部分10分之2以外,餘均為10分之1)等情,固為被告所同意;然則,參加人前對於被告提起撤銷贈與等事件之訴訟乃主張:「(1)被告與黃祈祥就系爭土地、上開同段699地號、699之1地號、195之3地號及702地號土地,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所為之無償贈與契約債權行為,暨於104年10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予撤銷。(2)被告應將前項所示土地,經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04年10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陳照子、黃友泰、黃麗玲、黃麗真、黃麗容、黃麗如、高佩軒、高振傑公同共有。」等語,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判決參加人全部勝訴在案,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審重上字第58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下稱另案民事事件)繫屬中,迄未審結。茲因系爭另案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系爭另案訴訟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兩造亦均當庭同意本件先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40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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