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MLDV-113-訴-70-20250325-4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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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林武宗 張月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木恩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 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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