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及贈與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MLDV-113-調訴-1-20241106-3

字號

調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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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濰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黃滿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及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3,4 16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新臺幣(下同)22,373,999元,是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3,4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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