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V-113-護-188-2024120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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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 年10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 管機關,旨揭個案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在師長的陪同下至尖山所報警,聲稱相對人父於同年月日出監,要求相對人需聯繫相對人父女友並將其帶回,否則將對相對人不利,後續訪視相對人也明述過往不當對待情狀,可預見相對人父對相對人的不利行為可能性高,為維護相對人照顧與安全權益, 於112年10月23日依同法第56條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 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本期處遇期間在 家處社工陪同之下於113年7月18日、8月12日安排返家相聚,過程中由家處社工全程陪同並示範親職教養,創造彼此 正向的互動,並於9月14、15日安排漸進式返家,在親子互 動的過程中,雖尚屬正向,但仍能感到相對人返家時的情緒壓力。相對人父親責意識顯僵化,在社工的示範之下已有鬆動、軟化,能妥協並接納相對人的意見,然受限個性,仍有較衝動、挑釁的言語,尚須持續示範與重塑。相對父雖表述 如果相對人想回家就回來,不想回家就繼續安置,但從會談 及相對人父填寫的親屬聯繫表都可以感受到期待接返相對人 回家,也願意為了接返相對人配合親職教育課程;相對人對 於返家亦有意願,然過往負向經驗使其仍覺得需要多一點的 時間準備。相對人目前剛升高一,就學與生活狀況穩定,安 置端也給予充足且彈性的受照顧空間,但因為青少年自我意 識較重,有時仍會讓照顧者感到氣餒。相對人父於9月底進 案兒少家外不當對待案件,通報指相對人父於駕車過程中疑 似與鄰近國中生發生糾紛,相對人父持球棒進行威脅,遭對 方家長報警提告,尚待釐清相關事項。綜上,相對人父態度 漸有鬆動,然過往的負向生活經驗使得相對人情緒壓力仍大 ,相對人父的情緒控制能力也尚待觀察,為維護兒童最佳利 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 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 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 第201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還是會怕父親,同意安置,相對人父教養觀念已慢慢鬆動,但過往經驗,相對人仍有害怕情緒,尚需時間漸漸改變,故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父雖表示不 同意安置,但尊重相對人返家意願。本院審酌相對人父目前親職教養知能尚不足,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