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2
案號
MLDV-113-護-196-2024112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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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 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接獲通報,述及相對人父CA00000000F入監、相對人母CA00000000M失聯,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現由相對人乾媽或相對人曾祖父照顧,受照顧狀況不穩定亦影響相對人手足就學,疑有疏忽照顧之虞。經查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入監,親友資源匱乏,為維護相對人手足照顧與安全權益,於同年2月10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3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繼續、延長安置在案。本案近3個月聯繫及訪視評估報告摘錄如下: (一)相對人母現況:113年6月函轉台中家防中心提供案母家 庭重整處遇,惟近期難與相對人母聯繫。(二)相對人父現況 :相對人父原因案入監服刑,於113年1月31日假釋出獄,出 獄後原在親友家從事餐飲工作,又因工作收入有限,目前轉 從事營造工程工作,工作地點以桃園為主。(三)返家計畫: 相對人父母對於接返相對人手足意願反覆,近期訪視表示相 對人三手足由相對人父承擔後續照顧之責,惟相對人父自述 能力有限,尚無法接返相對人,目前也僅能配合訪視,尚無 接返照顧計畫。(四)有關相對人妹事宜:目前由聲請人取得 相對人妹監護權,已進行出養處遇。(五)親子會面:本期相 對人父於113年8月23日有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 00-0會面,原定共同慶祝父親節,惟此次會面相對人父因與相對人母辦理相對人CA00000000-0改姓氏問題而遲到,最後僅能在苗栗縣政府會面,會面互動尚可。(六)相對人手足現況:相對人CA00000000-0在寄養家庭後適應狀況佳,學習、生活都得到寄養家長的肯定;相對人CA00000000-0在寄養家庭適應狀況漸入佳境,在校學習也逐漸得到肯定,亦能遵守寄養家庭的規範與要求;相對人CA00000000-0活潑外向,惟情緒張力較大較難控制,需要多提醒,但整體適應與學習狀況有所進步;相對人妹於113年7月進入國內試養階段。為維護相對人等3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 第215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因父入監服刑、相對人母疏忽照顧而被安置。相對人父於113年1月出監,但經濟、住所、工作等基本生活條件均未穩定,難以接返相對人;相對人母常失聯,配合社政處遇之態度消極;相對人之其他支持系統均無意照顧相對人3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本件宜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3名相對人自113年11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