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LDV-113-護-197-2024121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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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繼續安置三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M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母,相對人母疑似精神疾患且身體病弱,疏於照顧相對人,反倒相對人需時常照顧相對人母,相對人家庭功能不彰,家中環境髒亂,相對人身體與口腔長期惡臭,且經常處於飢餓狀態,同住之相對人大姨與相對人母關係衝突,較無意願主動協助照顧。經聲請人派員訪查得知,相對人母為中度精神障礙,近期身心狀態不佳,經常不定期離家,未妥善安排照顧相對人,唯一同住親屬即相對人大姨因病住院,相對人無人照顧,致其生活及就學均不穩定。相對人年僅13歲且為輕度智能障礙者,缺乏妥適自我照顧與保護能力,不適合獨自生活,人身安全風險高,其餘親屬亦無意願照顧相對人,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聲請人於113年11月4日下午17時30分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在案,且認相對人有繼續安置必要,請求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相對人家庭戶籍資料。 (二)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保護安置 通知單暨提審權利告知書、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二舅表示同意本件安置聲請);相對人於上開聯繫狀況表表示安置對其有壓力,雖然家人不在家,但其可自己煮飯與洗衣服,自己照顧自己,其非被家暴的孩子,希望能自己住家裡云云;然其到庭後理解安置必要性,表示同意本件安置聲請,但請安排讓其在安全限度內自由活動及適當返家與媽媽相處,將來如延長安置,亦希望不要轉學云云,有本院113年12月4日庭訊筆錄。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繼續安 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3年11月7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