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V-113-護-198-20241125-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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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AH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H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AH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H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 年11月1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接獲通報, 相對人AH00000000B 之父母為AH00000000F 、AH00000000M,相對人母因詐欺罪於107 年8 月10日入獄服刑,相對人及其哥哥由渠等父親照顧,然相對人父親因毒品案件遭通緝,無法照顧相對人,故將相對人及其哥哥放置友人家,高風險社工至相對人父親友人家中訪視確認,相對人及其哥哥無人照顧,且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故聲請人依法於107 年8 月13日1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及其哥哥,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母間衝突頻繁,且不時伴隨暴力行為,雖相對人父已搬離家中,但偶會返家同住,案家仍具有一定風險,相對人父母於就業上均具有高度變動之風險,影響家庭經濟穩定性,相對人母考量家庭現況,認為接返相對人會造成家中負擔,故接返態度猶疑,相對人初入國小,現在校適應情形良好,學習層面於寄養家庭陪同下具有顯著進步,生活方面亦穩定,受照顧狀況無虞,評估相對人父母間頻繁因經濟及感情因素產生衝突,又相對人母現階段對相對人觀感不佳,接返態度猶疑,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㈡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相對人表示不用見法官陳述意見,相對人母雖表示不同意安置,然其請求見法官陳述意見內容係希望能讓相對人每月穩定返家,然此屬相對人母應與聲請人溝通約定,配合訪視及定期會面之處遇計畫問題)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本案適用法條: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