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V-113-護-20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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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 年11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相對人CA00000000為聲請人之兒少保護處遇家庭,處遇期間相對人父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及其女友屢屢表示相對人行為議題、經濟與照顧壓力大,無力管教相對人,又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再次接獲兒少保護通報,並獲發通常保護令在案。在家庭維繫處遇期間,可見相對人父及其女友親職教育知能匱乏、管教態度僵化且無力、親子關係衝突等,評估相對人後續有照顧及安全疑慮,為維護相對人照顧與安全權益,於109年5月18日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本案近3個月聯繫及訪視評估報告如下:(一)相對人父現況:聲請人於113年9月18日知悉相對人父於113年7月8日出監,並於同年9月18日、10月1日、14日、15日與相對人父聯繫未果,不詳相對人父現況。(二)親友資源:就過往訪視紀錄可知,父系與母系親友資源薄弱,無接返照顧意願與能力。(三)親情維繫情形:相對人於111年2月7日從寄養家庭轉安置於機構後,相對人父及其女友均未能配合親子會面事宜。(四)相對人現況:相對人持續有偷竊、衝動控制問題,目前安置處所尚能正向引導相對人行為議題;相對人9月升學至國中,在校適應狀況尚可,惟課業已出現落後情形。綜上所述,相對人父現況不詳又親友資源不足,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相對人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項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護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 第226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及其女友原為相對人之照顧者,惟相對人受父親及其女友家暴而被安置,安置後相對人父態度消極,無意接返相對人,而後相對人父入監又出監,目前社工無法與其父親取得聯繫,相對人無其他親屬,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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