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7

案號

MLDV-113-護-204-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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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S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S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疑遭哥哥SP00000000B有不當性對待。經校訪相對人,本次為第二次通報,前次通報已由本院進行審理,而此次通報業於112年5月17日完成減述作業程序,為避免相對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SP00000000F目前工作穩定,且與相對人母SP00000000M接返意願高,惟仍有居家空間議題尚待處理,且無其他適宜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考量相對人返家風險性高,缺乏保護因子,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安置機構安置服務計畫。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因經通報遭哥哥性猥褻而受安置,相對人及其父母雖均期待返家,並漸能配合社政處遇,然居家空間改善議題仍待處理,返家仍有風險,目前已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會面,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積 極配合家庭處遇,家裡環境清潔度提升,期待相對人盡快返家,堪予嘉許,惟相對人父母親職能力仍需持續提升,居家空間仍需持續改善,相對人哥哥SP00000000B因多件少年非行,目前於本院執行保護管束,身心亦需持續治療輔導,且相對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有發展遲緩之情形,仍有定期就醫、早療、復健之必要,是以,相對人目前尚不適宜返家,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同意延長安置,並以書面陳述意見,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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