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護-206-2024120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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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S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SPP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P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延長安置3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及113年4月 25日接獲通報,SPP0000000F為相對人SPP0000000之父,相對人父與相對人母離婚,由相對人父單獨行使相對人親權。相對人父多次表達難以教養相對人,曾於酒後徒手毆打其背部,另於相對人不服管教時以衣架毆打,並以言語辱罵,又揚言將其趕出家中及威脅生命,嗣因經濟因素無意扶養。聲請人派員調查,相對人父與相對人母及外祖父關係衝突,相對人有遭相對人外祖父性不當對待之舉,相對人家庭迄今性侵害通報、兒少保護通報、成人保護通報有各2筆紀錄,相對人父無法提供適切照顧,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協助,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聲請人於113年8月29日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安置後,相對人父情緒不穩定,多次致電社工表示現在需要與社工會面並揚言要自殺,於113年9月1日傳送訊息至官方1ine「去旅社燒炭忘記關冷氣」、「沒有女兒在身邊我一定很瘋癲!」等語,社工於113年年9月2日進行自殺通報。社工多次聯繫相對人父未果,語音轉接為此號碼暫時使用官方line聯繫相對人父亦未讀未回覆,已於113年10月25日發文請警政協尋,相對人父曾於113年10月28日來電,通話期間不願透漏聯繫方式及目前所在地。綜上所述,相對人父,身心狀況不佳,容易出現自殺等情形,未曾向社工申請親子會面,過往相對人父身心狀況常因工作、生活受挫而不穩定,常以飲酒抒發心情,且易將積蓄用盡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相對人父生活及親職功能無法提供相對人全面性照顧與教養,基於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有更完善的返家生活安全及學習適應需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 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與相對人父 母均表示同意本件聲請,不需見法官;相對人表示同意安置,不需見法官,但想跟法官說:我想要回家)。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3 年12月1日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