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V-113-護-223-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接獲通報,   相對人CP00000000之主要照顧者為其外祖母,然相對人外祖 母因侵占案件入獄服刑,以致相對人無人照顧,且相對人之監護人即相對人母CP00000000M長期失聯,故聲請人於113年9月18日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略以: (一)經警政協尋後,相對人母已出面討論照顧相對人事宜,現穩 定申請親子會面,主動準備相對人衣物及文具等生活用品,親子互動關係漸入佳境,然考量相對人母過往長期失聯,缺乏照顧相對人經驗,且目前工作與經濟狀態尚未穩定,在無其他親屬支援下,難以提供相對人適切照顧。 (二)相對人外祖母過往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然於113年9月18 日因業務侵占罪入監服刑,無法照顧相對人,相對人阿姨們則受限家庭與工作因素,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家庭親屬資源匱乏。綜上,相對人尚年幼,需穩定照顧環境與照顧者,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表示目前在寄 養家庭過得很好,待外祖母處理好事情後,再與外祖母見面,如想見外祖母或母親會告訴社工,不須與法官見面或向法官表示意見;相對人母與其他親屬均同意本件聲請,不須與法官見面或向法官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非虛,相對人有安置必要, 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