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V-113-護-225-2025010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1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7月2日夜間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P0000000M將兩名6歲以下子女託付不適任者照顧;111年7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P0000000遭相對人母責打致右手臂後方有兩處瘀青,聲請人派社工到場評估,相對人家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評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於111年7月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持續提供家庭處遇服務和親子會面 概況詳見安置評估報告,考量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尚無法 提供適當管教,相對人家中尚有兩名幼兒,仰賴友人協助 照顧,相對人家親屬亦無協助照顧相對人之意願,評估相對人現階段結案返家仍不適宜,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 第248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想看母親,不要去機構;相對人父親入獄、母親服勞動役中,並無照顧計畫及心力,其支持系統亦無意願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故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4年1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