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V-113-護-228-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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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 年1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00000000自000年00月00日出生後經其母CP00000000M留於醫院,相對人母經多次聯繫,態度消極,且有出養意願,不願接返相對人,拒絕告知住處資訊,顯有刻意遺棄之情,聲請人於113年1月2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在案。前開安置期間,家庭處遇評估略以:相對人母遷往高雄居住,不願透漏經濟及生活情況,且表明無扶養及照顧意願,相對人父現遭通緝,行蹤不明,復無適宜之親屬資源可提供協助,相對人轉換處所迄今,逐漸適應環境及人物,飲食狀況佳及睡眠狀況穩定,固定接受職能及物理治療。綜上所述,相對人父母自相對人出生後未曾提供扶養照顧,相對人母生活情形不明,相對人父現遭通緝,無妥適資源介入協助,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2項狀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母在醫院產下相對人後便遺棄之,相對人父及其他親屬均無意願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無妥適支持系統,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母無照 顧意願,相對人父現遭通緝,行蹤不明,復無妥適支持系統,相對人甫滿周歲,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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