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3-重國-11-20241015-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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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11號 原 告 林蘭銀 被 告 劉奕榔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原告已於113年8月28日收受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10日確定在案,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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