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MLDV-113-重國-22-20241023-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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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2號 原 告 林蘭銀 指定送達處所:苗栗縣頭份○○000 ○○○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被 告 陳秋錦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4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66,229元,並限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本人,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等在卷足憑,是原告所為本件起訴之程式即有未合,依首揭說明,當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