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V-113-重國-27-20241204-2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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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徐耀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 兼法定代理 人 江德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江振源 楊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國字第27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