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LDV-113-重國-3-20250218-2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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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 13年度重國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96萬4088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單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