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重國-8-20241030-3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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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 抗 告 人 林蘭銀 相 對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院長 相 對 人 張珈禎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 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程序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30日以113年度重國字第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證,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