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日期

2025-01-08

案號

MLDV-113-重訴-16-2025010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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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張海樹 張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杏山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二項目1至2所示 文書之英文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同法第14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而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至3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起訴時具有訴訟能力,乃訴訟事件中法院首應依職權調查之合法要件,如法院就當事人是否具訴訟能力已為職權調查,因當事人之補正欠缺而無法為相當之證明者,即應以起訴不合法定要件而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要求,提出翻譯本,則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履行贈與契約訴訟,主張被告張杏山( 下稱張杏山)應履行不動產贈與契約書之約定,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別移轉予原告與訴外人張碧霞(下稱張碧霞),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張碧霞稱:「…被告疫情過後,在前年已經中風沒有辦法行動了,口齒也不清晰了,精神狀況不是說很好,年紀已經很大了」,則張杏山於本件訴訟是否具訴訟能力即有疑義,又據原告稱張杏山自64年間即移居雅加達,其後取得印尼國籍(印尼姓名為KUSNADI WIDJAJA)等情,有張杏山戶籍謄本手抄本、內政部移民署113年5月22日函文、入出國日期紀錄,張杏山台灣身分證及護照資料、KUSNADI WIDJAJA印尼護照資料、駐印尼代表處113年11月1日函文、簽證申辦資料在卷可稽(卷第41頁、第203至205頁、第221至223頁、第337至342頁)。本院為查明張杏山是否具有訴訟能力及是否有贈與系爭不動產予原告與張碧霞之真意,即發函臺灣高等法院轉外交部請駐印尼代表處協助調查,經外交部函覆:「…向印尼政府請求協助取證作為訴訟中之證據使用,已屬司法互助範疇,建請貴院以司法互助模式,繕具民事司法互助請求書並出具互惠聲明(附英譯本),透過本部向印方提出請求」(卷第303頁),是本院就張杏山是否具有本案訴訟能力乙節已為職權調查,而原告於起訴時就當事人之訴訟能力,本有提出證明之協力義務,為查明本訴訟之訴訟要件是否具備,爰命原告應自行委託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如附表二項目1所示之調查取證請求書後,向本院補正英文譯本,以利本院協請印尼政府調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張杏山於107年1月3日即出境迄今未入境,須囑託外國管 轄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為送達,使張杏山得受合法通知,瞭解被訴事實及依據,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及符合本院協請印尼政府為前述調查時所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應提出訴訟文書之英文譯本,此為起訴應具備之其他要件,惟原告並未提出,是原告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爰命原告應自行委託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如附表二項目2所示訴訟文書後,向本院補正英文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一: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地 (苗栗縣通霄鎮) 1 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488地號 2 五里牌段五里牌小段513地號 3 五里牌段五福小段146地號 4 五里牌段五福小段210地號 5 中山段166地號 6 中山段178地號 7 中山段266地號 8 五里牌段五福小段165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9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建物 附表二: 項目 待補正資料 1 調查取證請求書(如附件)之英文譯本 2 起訴狀繕本及起訴狀所附不動產贈與契約書之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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